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团中央、教育部和全国学联有关文件的精神以及我校学生工作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应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范围:

(一)学生党支部中的学生支部委员;

(二)校、院团委的学生干部;

(三)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各学院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

(四)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生干部,校、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学生干部;

(六)校团委青年信息中心、大学生素质拓展中心的学生干部;

(七)校、院大学生党员服务站的学生干部;

(八)班级团支部委员,班级班委会的成员;

(九)学校聘任的其他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依据有关章程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组织推荐、自荐、群众举荐等多种渠道产生候选人后,通过民主选举、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四)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团结同学。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中的学生支部委员按《党章》和相关规定产生

 第七条 校、院团委和团支部的学生干部按《团章》及相关规定产生。

 第八条 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各学院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按《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干部和各校级学生社团的理事长按《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条 班委会学生干部一般由本班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根据班级实际,采取竞聘制或轮换制。

 第十一条 学校聘任的其他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学工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公开聘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职期限以各岗位规定为准。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二)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所任学生职务具有的职权

(四)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意见

(五)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理论知识,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水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团结同学,热心服务,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履行学生组织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 协调好工作和学习时间的安排,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十五条  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校学生会负责管理相关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院团委、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学生分会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变动、调整一般每学年或学期进行一次,各级学生组织应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变动或调整,并及时报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校学生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清退: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向周围同学传播和散步煽动性言论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三)担任学干期间有补考课程,或学业排名在班级人数的后50 %者;

(四)有个人负面新闻出现于媒体且严重损害学校和学生组织声誉者;

(五)以职权谋私利、玩忽职守,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经举报查实者;

(六)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十八条 实行学生干部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一)班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分别由学院团委、学生分会管理,在学院团委专职干部、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院团委、学生分会,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学院党委、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管理,在学院团委专职干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生干部由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管理,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校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和各依托建设单位共同管理,在各依托建设单位指导老师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五)校团委青年信息中心、素质拓展中心、青年志愿者协会等校级学生组织干部由校团委依据有关章程或规定管理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六)学生党支部中学生支部委员、大学生党员服务站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生处(学工部)和学院党委共同管理,在学院党委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实行学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一)抓好自我学习。提出政治理论和学生工作业务学习的自学计划,写出学习笔记。

(二)抓好集中培训。一般学干由学院组织培训;主要学干由学校组织参加青蓝之星骨干培训班。每年对学干分期分批轮训一遍。学干集中培训成绩纳入学干考核,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取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的评选资格。

(三)抓好参观学习与实践。开阔视野,促进提高。

(四)抓好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召开经验分享会、交流会,促进不同组织之间、学院之间、班级之间互相取长补短。

 (五)抓好素质拓展,培养学生干部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互助意识,着力提高学干的创新创造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学生组织要建立学生干部管理档案,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需要制作个性化档案,档案一般应包括个人简历(入学情况、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班级)、任职情况(担任学生工作时间、职务、任职期限)、自我小结、考核情况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生干部参议制

(一)学代会上代表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提案,为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献计献策。

(二)在与学生利益切实相关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学工助理、参与管理。

(三)列席参加学校或学院召开的有关学生工作专题的会议。

(四)参与组织校领导接待日、恳谈会、意见征集会等,收集、整理学生意见或建议,并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与评优

(一)学生干部一般在年底或学期结束时考核一次;

(二)学生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应至少包括民主评议、日常工作考察、教育培训情况三个方面:

(1)民主评议,一般学生干部在本部门(班级)中进行民意测评,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等主要学生干部,除在所属学生组织内进行民意测评外,还需在其所在班级开展民意测评,相关学生组织根据民意测评情况打出考评分数;

(2)日常工作考察,负责管理和指导各级学生组织的有关部门根据学生干部日常的出勤、签到、活动表现等情况打出考评分数;

(3)学生干部参加集中培训的考核成绩;

(4)学生干部考核等级为:优、良、中、差。

(三)学生干部考核程序为:本人提交述职报告、同学评议、所在学生组织提出考评等级、学院认定、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校学生会最后审定考核等级。

 (四)对考核为“差”的学生干部,予以免职。

 (五)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优,对“优秀团干”和“优秀学干”予以表彰、奖励。由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六)学生干部的考核与评优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作风

 

第二十三条 为建设一支学校党委放心、师生满意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必须努力践行六个“争做”:

(一)坚定理想信念,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二)强化服务意识,争做广大同学正当权益的维护人。

(三)永葆学习动力,争做勤学习爱思考的学习标兵。

(四)厉行勤俭节约,争做艰苦奋斗的典范。

(五)坚持按章办事,争做遵守校规校纪的模范。

(六)塑造纯洁、朝气、责任、创新形象,争做师大新青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努力做到七项“不准”:

(一)不准逃课、迟到、早退;严禁考试作弊

(二)不准赌博、打架斗殴、酗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不准以私下集体活动、过生日等名义,组织学生干部聚餐、包夜场活动等行为;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荣誉或其它利益。

(五)不准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滥用浪费。

(六)不准以学生组织或学生干部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服务活动。

(七)不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做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的事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团委、校学生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