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江西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进行工作。
第二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做好学校党政组织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遵守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团结、文明、向上,勤奋、求实、创新”,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各种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三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 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监督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基层学生组织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
第八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和学生民主管理评议会。
第四章 校学生委员会
第九条:校学生委员会由校学生代表大会按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条:校学生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设置:
(一)校学生委员会实行主席团集体领导,主席团设主席三至五人,由执行主席主持工作;执行主席实行轮任制,任期一学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二学期;
(二)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
(三)学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社团工作部、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女生部、保卫部,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三人,干事若干名,由部长主持工作;
(四)校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部部长、评议会正副议长、各院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十一条:校学生委员会职权:
(一)选举主席团,聘请专职秘书长;
(二)作为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三)决定校学生委员会各机构干部的任免;
(四)筹备和召开下届学生代表大会;
(五)筹备和召开学生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院学生分会:
(一)院学生分会由院学生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学生委员会领导;
(二)院学生分会设主席团,由三至四人组成;机构设置可参照校学生委员会的建制;院学生分会执行主席为校学生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十三条:班设班委会,由本班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章 校学生民主管理评议会(简称“评议会”)
第十四条:评议会由各院民主推选议员组成,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产生。是监督帮助学生委员会工作的民主管理评议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十五条:评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至三人,由评议会民主选举产生。议员若干。
第十六条:评议会的职权:
(一)选举并产生议长、副议长;
(二)反映学生意见、要求和提案,督促学生委员会处理、落实和解决;
(三)监督、帮助学生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对学生委员会干部进行弹劾的权利。
第十六条:院学生民主管理评议会是由各班民主推选的议员组成,由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并报校评议会备案,是帮助监督院学生分会工作的民主管理评议的学生群众组织。院评议会可参照核评议会建制设置机构及人员。
院评议会的职权可参照校评议会的职权制定。院评议会接受核评议会的领导。
第十八条:班设班议员,负责监督帮助班委开展工作,反映本班学生的意见、要求和提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