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管理篇]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6-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是指本校大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课余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江西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适应学校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实施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赞助等。社团财务管理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种。校级学生社团实行校团委指导与各挂靠单位共建体制。院级学生社团由所属院团委负责日常管理。院级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允许向学院外招收成员和开展跨学院活动。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团委参照本条例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九条、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联)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在校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的帮助、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承担对学生社团予以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学生一级群众组织。

第十条、学生社团联作为具体管理社团的机构,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有管理监督社团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学校安排统一筹划组织社团活动,以保证校园文化建设的有序、高效。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联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关。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议程包括上一年度社团工作总结,选举新一届社团干部,审议本学年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社团联常务理事会担任处理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学生社团联常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校团委考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闭会期间,由校团委任命),任期两年;副主席23名,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联应发挥联系学生社团和会员及学校各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社团合理要求并积极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生社团负责人队伍建设,实行社团干部培养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学生社团的整体战斗力。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受理、校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六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机构(如学院、学校职能部门);指导教师须是校内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

4、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七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九条、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二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公开负责人姓名,以便同学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坚持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学生社团联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六条、社团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该社团总人数的3%1000人内限4人以内)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理事会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生社团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3、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4、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学生社团联提出申请,校团委同意方可收取。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社团联凭证。学生社团联将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语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赞助,必须向学生社团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赞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学生社团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学生社团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前向学生社团联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指导工作:

1、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3、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4、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5、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学生社团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4、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向学生社团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会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制。会员证只作为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刊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

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五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各社团挂靠单位有义务对社团进行业务指导。校团委按每个社团1名教师名额聘请校内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所完成的工作计入当年的教学工作量,其课酬以当年公共课课酬标准年终由学校核算。

第五十六条、根据考核标准,校团委对指导教师的工作状态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实行年度考评,合格者可续聘,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七条、学校核拨的社团活动专项经费,由校团委管理,主要用于全校校级社团活动。

第九章  学生社团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生社团联常务理事会成员和社团理事会成员为校学生干部,按《江西师大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进行培养和管理,纳入全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考核范围。

第五十九条、各社团主要负责人要参加社团例会。因故不能与会者,须事先请假,并委托其他有关负责人代为出席。

第六十条、对在活动中弄虚作假、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干部,团委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者,将追究其主要责任,按程序由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六十一条、校团委每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由学校予以表彰。学生社团的考评与各指导(挂靠)单位的教学工作、学生工作考评挂钩,学校支持社团活动与学分制挂钩,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具体事项由教务处、校团委另行规定)。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团委应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进行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

5、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