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团纪管理,维护团组织的严肃性保护团员的正当权益,保障共青团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团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应当给予违纪处分的,需依照本条例,在事实调查清楚后一月内给予处分。
第三条 团组织对违纪的团员,本着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犯有轻微错误,尚不够团纪处分的,团组织可以给予通报或口头批评。
第二章 团纪处分种类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团纪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指团支委以上的各项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等五种。
第六条 给予开除团籍以外的团纪处分,除特别情况外由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审核批准下文,报校团委备案。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由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并下文
第七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察看期间,团支部应将其团员证收回。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其改正了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团员权利的决定,经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如不够团员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延长参看期(但不得超过半年)或开除团籍,并由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第八条 在特别情况下,校团委有权直接调查团员违纪事件,处理违纪团员,
第九条 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如果是党委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党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团纪处分的一般程序
第十条 在处分团员之前,必须严肃慎重,认真调查,实事求是,要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结合分析本人的一贯表现,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在给予团员纪律处分时,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并请团总支主要负责人到会了解情况,且应通知处分者本人到会。支部大会应听取受处分者本人的申辩,对违纪团员进行批评,讨论并通过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送处分者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大会作出决定后,团支委应根据处分的审批权限报告团总支。报批时一般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支委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结论报告;
(而)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
(三)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
(四)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和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团总支在团支部作出决定后一周内,召开团总支委员(扩大)会,作出对违纪团员的处分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校团委对团员处分报告应及时批复,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审批决定要经过团委会讨论、批准。必要时,校团委有权修改或否决团支部或团总支的决定(意见),但应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要及时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受理开除团籍处分是团组织一般应在审批之前,指派专人同受处分者本人谈话,直接了解有关情况。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其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对团员的处分材料须进本人档案。
第四章 团纪处理中的团员权利
第十六条 在团纪处理中要切实保护被处分团员的民主权利,给他们作证、申辩和申述的机会,团组织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但被处分团员是否签署意见,不作为处分决定能否生效的一个条件。
第十七条 对团员的处分决定作出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述,并要向有关组织要求给予负责答复是权利。团的组织对团员的申述信件,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登记传递,不得扣押。经过复查,处分错了的,应当改正,并向本人道歉;处分过重的,应该减轻。对于冤假错案,一律要平反、改正。全错全纠,部分做就部分纠。改正或取消对团员的处分,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并报校团委批准或备案。校团委有权直接改正或取消对团员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受处分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要有专人找他们谈话,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要尊重他们在团内的民主权利,不得剥夺他们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对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留团查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一 学期内两次无故不过组织生活,不参加团内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三至四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五至六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七至八次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九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作自行脱团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经团总支报校团委批准,其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团查看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的(经审查纯属无辜者除外),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不足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超过50,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次作案价值超过50,不足100元者,给予留团查看处分;
(四)一次作案价值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盗窃提供情况、工具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打架、斗欧者,视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四)首先打人者、屡次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赌博者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同时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不遵守校园管理规定、生活作风越轨和道德败坏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生活作风不严肃,举止有伤风化,或严重妨碍他人学习、休息,引起公债者,酌情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处分;
(二)与异性非法同居者或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三)明搞两性关系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四)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以实际课时数计)累计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达到下列数额者:
(一)10-15节或2-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节或4-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是团干的,给予撤消团内职务处分);
(三)21-30节或6-7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31节或8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三十条 在年度团籍注册期间,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支部应及时提醒。超过注册时间一 年未注册的团员证为失效,作自行脱团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以比照本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团籍在学校的学生、教工团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在团员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 个月内,依照本条例处分违纪团员的支部,视其为不合格支部。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说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