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江西师范大学总务处、团委共同设立爱心基金,旨在扶持、资助因家庭经济贫困而影响正常学习的本校学生,解决其学习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鼓励其刻苦学习、积极上进、立志成才、报效祖国。
第二条:为了规范我校贫困学生救助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凡向基金理事会申请爱心基金补助,均应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由江西师范大学爱心基金理事会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江西师范大学爱心基金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章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七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校团委,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基金的管理、发放。
第八条:理事会每学期固定召开理事会议二至三次,讨论决定理事会发展、理事会人员组成及爱心基金补助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九条:江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均为本基金的救助对象。
第十条:学习成绩优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爱心基金补助:
1、由于父母或监护人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正常经济收入中断或减少,对学生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困难者;
2、家庭因不可抗拒力(如水灾、火灾、死亡、车祸、恶性疾病等)致使经济条件恶化,难以保证其继续就读者;
3、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一下,生活确实困难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爱心基金补助;
1、不能很好遵守校纪校规,受到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差,综合素质测评名列同专业同年级后10%者。
第四章 基金来源
第十三条:爱心基金由江西师范大学总务处、团委共同组织筹款。
第十四条:总务处每年固定出资一万五千元,团委出资二千元。
第十五条:接受全校团员青年、教职员工及历届校友捐助。
第十六条:接受学校各创收部门的捐助。
第十七条:接受社会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捐助。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八条:基金理事会每学期一次或不定期对贫困学生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总务处等单位为贫困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如所得仍不足维持正常生活水平,从基金中予以补足。
第二十条: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或见义勇为的贫困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突发性灾难事件进行救助。
第二十二条:爱心基金分500元、300元、200元、100元四个等级。
第六章 申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救助对象均可向江西师范大学爱心基金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提出可以是救助对象个人,也可以是由救助对象所在团支部代为提出。
第二十五条:申请提出后,先由救助对象所在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审核后,组织申请材料上报基金理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救助对象个人或所在团支部的困难救助申请书;
2、救助对象详细情况,含家庭情况、个人学习生活情况等;
3、班主任出具的有关辅助材料;
4、救助对象所在院(系)分团委(团总支)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基金理事会秘书处受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论证,并向理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接到秘书处书面报告后,召开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救助及救助等级。
第二十九条:审批通过后,张榜公布获爱心基金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基金会实事求是地反映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接受爱心基金救助者,不得将救助金用与请客送礼、挥霍浪费,否则将追回所得款额。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基金理事会在实施过程中修改完善,其解释权属于基金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